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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失效]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并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技术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现场核查符合要求,通过技术审查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注册,并发给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 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不申请,或者再注册申请未被批准的,原生产批准证书作废。
  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批准事项需要变更时,批准证书持有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变更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书相同。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增加功能项目、变更辅料或者生产场地的申请,还应当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之内。
  保健用品的功能名称、原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或者保健功效的内容不得变更。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其生产的保健用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场地及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的保健用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第二十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保健用品,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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