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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条 保健用品实行产品注册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
  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鼓励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和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型保健用品,积极申请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保健用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产品注册

  第九条 申请保健用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或者构造原理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生产工艺;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五)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六)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
  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三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质量管理机构、设备及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抽取检验用样品。
  第十二条 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从事保健用品检验时,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用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对保健用品进行安全性、保健功能学和卫生学检验。保健用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检验机构。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通知书接收样品并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保健用品的组方、构造、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效、安全性及科学性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医学、药学、医疗器械、制造工艺、光、机、电、磁学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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