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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注册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以日常保健和预防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有促进康复功能的产品。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产品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健用品管理工作,促进保健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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