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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4.急诊住院。急诊患者在转入定点医院住院前发生的费用,按市级定点医院的程序结算,同时需要携带证明急诊住院的相关手续。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加强档案管理。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对结算资料按顺序编号分类装订成册,区、县(市)卫生部门保存归档,以备检查。
  2.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市民政、卫生、财政及各区、县(市)都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防止非救助对象挤占救助资金的违规行为。
  六、健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运行
  完善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缓解贫困群体看病难、因病致贫生活难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沈阳的迫切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特困群体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真正把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做实。
  (一)健全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承担政策制定、人员培训、救助资金和救助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区、县(市)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职责。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综合协调、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就诊手册印刷、政策宣传等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助对象和动态管理、发放就诊手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卫生部门职责。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合理确定市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区、县(市)卫生部门负责区级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确定,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审核、认定医疗票据,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和申报、统计,培训医疗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3.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配比和本级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有效运行。
  4.劳动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与政策制定,做好低保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认定工作。区、县(市)劳动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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