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设在医疗基础设施完备、满足医疗救助基本要求、医疗水平达到医学标准等符合条件、布局合理的医院。被确定为定点医院的单位需与相关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定点医院名单连同协议书一并报市、区、县(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级定点医院与各区、县(市)卫生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市级定点医院与市卫生部门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规定使用药品。
(二)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本意见和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掌握医疗救助程序,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减化服务环节,为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结算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各安排预算资金2000万元,共计4000万元。其中: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和铁西区的区级财政各安排预算资金300万元;苏家屯区、东陵区、新城子区和于洪区的区级财政各安排预算资金80万元;新民市、辽中县的县(市)级财政各安排预算资金40万元;康平县、法库县的县级财政各安排预算资金35万元;浑南新区、棋盘山开发区、农业高新区的区级财政各安排预算资金10万元。市级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资金。
2.医疗救助资金的预拨。市级财政每年按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的50%分季度于每季度初预拨到各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按年初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纳入专户,年终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额调剂、结算。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
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救助资金每月结算一次。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月10日前凭复写的《就诊手册》联和交款收据联、处方,按编号填写的统计表到区、县(市)卫生部门结算上月发生的救助资金;区、县(市)卫生部门按单位审核、汇总,每月的15日前报区、县(市)协调小组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每月20日前据实给各医疗服务机构拨付上月相应资金。
2.区级定点医院。医院每月10日前凭复写的《就诊手册》联和交款收据联、处方、结算单、日费用清单、按编号填写的统计表到区、县(市)卫生部门结算上月发生的救助资金。其余程序同社区卫生机构的程序。区、县(市)卫生部门直接支付的资金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到卫生局。区、县(市)协调小组每月填写汇总表和明细表报市医疗救助协调小组和市财政局(附一份拨款票据复印件)。
3.市级定点医院(含经过转院在其他医院住院)。救助对象持住院收据、日费用清单、病历资料、《低保证》、《就诊手册》于每月10日前到区、县(市)卫生部门直接结算上个月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