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行到非定点医院的救助对象,无论门诊和住院均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医疗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及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属医疗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的每人每年最高门诊救助金额为6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门诊发生费用按其30%由本人负担,其发生费用的70%由医疗救助。户、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2.住院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的每人每年最高住院救助金额为3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住院发生费用按其40%由本人负担,其发生费用的60%由医疗救助。人、年累计达到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3.医疗卫生机构减免: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可享受以下优惠:就诊免收挂号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半收取诊察费;进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按80%收取。
(三)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低保证》、《就诊手册》到定点的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门诊救助。
医生根据病情,按基本药品范围开具处方(处方上加盖“低保”章)。收款收据按患者自负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二个款项填写。收据一式四联,患者、药局、存根、资金结算各一份。
2.住院救助。
(1)区级定点医院救助。救助对象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需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认,到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需先交押金400元,并根据费用情况按自负比例续交押金。医院为其开具的处方应当加盖“低保”章。救助对象出院时,区定点医院应在《就诊手册》上记录其住院救助费用和剩余的救助金额。
(2)市级定点医院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病情需要,由区级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开具转院单,到相应的市级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来不及按正常救助程序办理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但在急诊处置后,要及时转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最迟不超过三天;如果确属病情不允许转院等特殊情况,需到所在区、县(市)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方能享受救助。
每年年终,可根据救助资金的结余情况,对少数重病特困的居民实施进一步救助。
四、救助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