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根据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完善救助政策、健全管理机制,保障特困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医疗机构优惠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稳步推进、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
(四)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各负其责的原则。
二、完善救助政策,建立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制度
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办法。
(一)门诊医疗救助。需要医疗的特困居民首先进行门诊治疗,即先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
(二)住院医疗救助。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病情可到区级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院和急诊住院三种情况进行治疗。
1.区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救助。经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认,可转入区级定点医院治疗,实行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
2.市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确需转入市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先全额垫付资金,待出院后按相关程序享受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
3.急诊住院医疗救助。急诊住院的患者,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救助对象先全额垫付资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