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
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2005年8月25日)
为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制定强化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沈阳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加快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强化大气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重点整治大气环境的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有效降低我市大气污染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5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控制烟尘污染。
1.采取集中供热、拆小建大、拆炉并网等措施,按计划完成烟囱拆除工作,大幅削减煤烟型污染。责任单位:市房产局、环保局。
2.大力推广型煤、清洁燃料,取缔三环内露天经营性煤场。严格控制入市煤和炉前煤煤质,确保炉前煤含硫率低于0.8%(火电厂应低于0.6%),含灰率低于24%。清理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禁止销售超标煤炭。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商业局、工商局、环保局、质监局、行政执法局。
3.严格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对火电厂、大型热源、厂和水泥、铸造、冶炼等高污染企业进行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按计划搬迁重污染企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国资委、行政执法局。
4.每年定期维修一次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确保设施完好且稳定正常运行,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林格曼黑度达标。加强司炉工岗位培训,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行政执法局、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