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合政办[2005]75号 2005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市项目核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各类企业在市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由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