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各级畜牧水产部门确认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告知卫生、公安等部门。
(五)跨县(区)事件由市畜牧水产局及时通报有关县(区)畜牧水产部门,跨市事件报告省农业委员会后,由省农业委员会通报有关省(市)畜牧水产部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水产、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并通报畜牧水产部门。
五、事件分级
依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划分为三级:
一级事件:因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引起10人以上(含10人)有违禁药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违禁药品;或1人以上违禁药品中毒死亡。
二级事件:因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引起10人以下有违禁药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违禁药品;
三级事件:发现或检出动物及动物产品中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尚未引起人员中毒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尚没有造成后果的。
六、应急处理
(一)分析毒源
县(区)和市畜牧水产部门根据情况,分析引起事件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源头和可能扩散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源头和已经出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和药品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划定可疑区域。及时通报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和药品来源地的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检测确认
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发生地县(区)和市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涉案及可疑区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和药品等进行封存、抽样、送检。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尽快将检测结果告诉委托的畜牧水产部门。
(三)拉网式检测
发生一级中毒事件时,市、县(区)畜牧水产部门根据市、县(区)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统一部署,协助有关检测单位对案发地和有毒产品来源地的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检测,并对有毒饲料及动物产品进行严格地无害化处理,对有毒动物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上市养殖产品的安全。
发生二级中毒事件时,市、县(区)畜牧水产部门根据市、县(区)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统一部署,协助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测,严防有毒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