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挥机构
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区)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协调辖区内养殖行业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公安、财政、卫生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各单位职责
1.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调查处理。
2.公安部门负责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检测、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资金保障。
4.卫生部门负责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引起的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并调查处理已经上市的染毒食品。
三、预防预警
(一)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大兽药、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养殖户(场)安全用药、科学饲养的培训和宣传,加强对《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引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知法、守法,杜绝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的发生。
(二)畜牧水产部门应加强养殖环节、屠宰加工、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经营等关键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测监督,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三)畜牧水产、卫生等部门应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事件报告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或发现食用动物产品后出现肌肉震颤、心慌、心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的病人,并经医疗部门确认是违禁药品引发的中毒,应及时向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畜牧水产部门报告。
(二)市、县(区)畜牧水产部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引起人员中毒的,应立即派员对中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大范围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或是动物产品引发中毒的,县(区)畜牧水产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畜牧水产局(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造成的危害和已采取的措施),市畜牧水产局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