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宣布失效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合政[2005]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肥有关单位: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采取强力措施,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对已安置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规定标准于今年10月底前补发生活费。肥东、肥西、长丰3个县务必于2005年9月30日前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真检查清理,切实解决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
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和整改。对1998年(含1998年)以前非个人原因安置后未上岗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上岗就业;对1998年以后非个人原因安置未能上岗而用人单位又有接收能力的,必须在国发〔2005〕2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岗位,确实没有接收安置能力的,由县区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调剂安排就业或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安置就业,因单位撤销、转制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不服从政府和单位分配、又不愿自谋职业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相关保障待遇。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又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严重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部门、行业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罚。各级政府、各部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务必于今年年底前解决。
三、加大安置改革力度,积极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