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合政[2005]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实行省级统筹奠定基础,按照2005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已建立市级统筹调剂补助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市建立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从2005年10月起,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办法。市级统筹的目标为“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业务规程、统一基金管理”。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强化征缴、严格预算、确保发放”。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执行),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范围。统筹区域的单位为合肥市本级、肥东县、肥西县和长丰县。
三、规范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统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统筹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均要执行《
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