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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申请调整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申请使用调整贷款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1346”行动计划;
  (二)必须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或核准(备案)程序;
  (三)规划、土地和环评等建设条件落实完毕;
  (四)项目资本金基本落实;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款能力;
  (六)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和相应的担保措施;
  (七)其他必须的要件。
  第八条 经市领导小组批准使用调整贷款的项目,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对申报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论证和评估。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称“用款人”)需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用款人申请使用调整贷款时,应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制定还款计划和确定还款资金来源。其中:属县、区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借款法人出具补贴承诺或担保还款函。
  对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款人应向借款法人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财产抵押、有关权利质押或借款法人认可的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
  用款人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调整贷款项目审查通过后,统一由借款法人向国家开发银行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依据贷款有关规定对调整项目进行审议并报请核准。核准结果反馈给市领导小组和借款法人,借款法人根据核准结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二条 借款法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存款账户,用于项目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三条 借款法人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开立财政补贴资金专户,按时将有关财政补贴等资金存入专户。
  第十四条 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借款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资本金到位情况确定年度贷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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