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9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5]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与合肥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合肥市能源、交通、汽车、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中小企业等社会发展瓶颈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三条 经合肥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市建设投资公司、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借款法人”)作为合肥市指定的贷款资金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由借款法人负责对贷款资金的借入和偿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贷款资金使用方式
第五条 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借款法人应与项目实施单位明确责任,保证项目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具体办法由借款法人与有关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款人商定。)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 合肥市申请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具体项目由合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国家开发银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