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将节能工程随主体工程一并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节能工程单项验收进行监督。节能工程未经单项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工程是否符合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以及工程质量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并在质量监督文件中注明。节能工程单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渠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验收备案手续,并向项目受管辖的墙改部门备案。《无锡市民用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可在“无锡建设信息网(www.wxcin.gov.cn)”的相关网页中直接下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要求,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另行规定。
(三)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节能建筑的部品、材料必须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待条件成熟时,推行民用建筑节能性能检测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时,须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日常维护要求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填写《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审图机构、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图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