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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设计指标。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三)审图机构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20日内,按照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渠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项目受管辖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墙改部门备案。《无锡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可在“无锡建设信息网(www.wxcin.gov.cn)”的相关网页中直接下载。
  (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时的质量控制,消除质量通病,以保证节能效果。
  (五)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技术标准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节能建设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予以鉴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改正。
  (六)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在确定民用建筑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时,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应当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对拍卖土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的要求编入土地拍卖条件。
  (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实到位
  (一)严格新建建筑初步设计编制的审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建筑节能篇章,说明主要节能技术措施,并论证节能效果。审批机关或单位应当组织论证和评估,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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