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宣传培训,积极营造全民节能的良好氛围
(一)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墙改部门,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节能的政策宣传工作,要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贯彻建筑节能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全民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以及管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建设、经贸、发展改革、规划、房管、财政等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墙改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建筑节能工作。
(二)为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决定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成立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协调推进工作。各市(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对所辖区域节能建筑统计汇总工作,以掌握分析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节能工程单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以鼓励建设单位执行节能标准的积极性。市区节能工程在无锡建设信息网(www.wxcin.gov.cn)上予以公布,具体信息由审图机构和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于每季前5日递送市建设信息中心。
(四)逐步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单项验收合格,并在项目受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部门备案、工程全部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由墙改部门按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先征后返)。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房屋权属证书,不返还或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更不得参加“扬子杯”、“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优质工程以及优秀设计的评选。
四、落实责任分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开工建设和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措施,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