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能耗近30%。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实现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二)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全市所有公共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政府投资或建造的民用建筑(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共建筑等)必须率先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应在节能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方面形成表率作用;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鼓励非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目前,居住建筑应当执行《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上述强制性标准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