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1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无锡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
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通用采购项目和有部门、系统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四、有关要求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1.对纳入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对纳入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主要指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根据单位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由采购人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财政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并由采购人集中向财政部门报送信息统计报表。
3.对未纳入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如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并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