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健全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省编办负责)
2.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消除不正当竞争,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新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各自负责)
3.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采取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的引导,加大对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省行政学院、省社科院配合)
4.拟订、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5.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制度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6.建立健全有关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制度,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7.完善相关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省财政厅牵头,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8.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省人事厅牵头,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9.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省监委牵头,省编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10.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