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土地出让面积统计、资金清算划转和缴库。市、区和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下月7日前,根据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清单,按季统计当地的土地出让面积(四季度统计10月、11月两个月土地出让面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下月10日前(四季度12月10日前),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别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将市、区级、市(县)级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省级集中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市、区和各市(县)12月份土地出让面积统计于次年1月7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划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库于次年1月10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面积统计、清算划转、缴库手续等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划缴计算公式: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地等别)×15%。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市、区和市(县)财政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标准足额划缴。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政府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而筹集的专项支农资金,必须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原则上按40%、30%、30%比例安排。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制订支出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项目单位必须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在资金支出过程中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专账,单独核算,账册记载真实、准确、完整、凭证齐全,支出也要分门别类核算清楚,各项支出形成资产的要及时登记造册。
  各市(县)、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使用重点和项目管理办法。
  四、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情况报表报送制度。为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农业开发资金征收、使用情况报表报送制度,各地按季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报送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入库情况表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表(表式另行下发),同时附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情况书面分析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的下月15日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