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2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9月)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市、区和各市(县)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市、区和各市(县)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缴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市(县)分别筹集使用。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一)收入级次。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合同的土地出让项目,全部由市国土资源局统计上报,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规定的比例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集中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对由区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合同的土地出让项目,遵循“出让面积属地统计,开发资金就地入库”的原则,即由区国土资源局统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计算该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就地缴省级国库和区级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应按规定比例将该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市(县)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