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立法监督、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和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对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议。
2、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市、区县(市)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区、县(市)政府应逐步推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对报送审查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错必纠。
4、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运用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因复议工作机构、复议工作专职人员不落实而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的,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领导责任。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和错案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研究并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重点规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
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全面贯彻落实《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按年度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重点,解决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