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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标准
  (一)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二)具有促进本地区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三)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四)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二)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汇总、筛选后,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报。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由有文化部门综合归纳后统一申报。
  (三)省直属单位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在地区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论证,可将论证后的项目直接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组办公室申报。
  第五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
  (三)项目申报书:对项目申报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四)保护计划: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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