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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领导工作机制。成立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少琴 副省长
  副组长:成葆德 省文化厅厅长
  成 员:郭慧民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晋蓉 省文化厅副厅长
      石常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秘书长:赵晋蓉(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社文处。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领导工作机制。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相对稳定,有专业知识的工作队伍。
  (三)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省、市、县各级工作机构要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健全各项制度,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符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
  (二)文化空间,指按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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