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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5]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我省地处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深厚,内容丰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重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建设科学的、大众的、民族的先进文化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从文化发展战略高度出发,把握全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努力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使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方针,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误解、歪曲或滥用。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建立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所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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