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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7日)修改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NO:SC102111)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
  (二)工程测量;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
  (四)地图编制;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地籍测绘;
  (七)房产测绘;
  (八)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九)测绘航空摄影;
  (十)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
  第三条 四川省测绘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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