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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意见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将新发放“再就业优惠凭证”的情况以电子或纸质文件形式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年将减免税费情况通报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全市待“金保工程”开通后,建立起市内联网的下岗失业人员相关信息查询系统。


  五、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政策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凭证”。对原发放的“下岗证”更换“职工失业证”时,一律要先收回“下岗证”,再重新发放“职工失业证”;凡原“下岗证”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记录,在重新发放“职工失业证”时,必须注明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对发放“再就业优惠凭证”的情况及领证人员的相关信息要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略)

  附件:1.重庆市企业使用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证明(表样)
  2.重庆市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表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1:
重庆市企业使用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证明

                            年  月  日

  经审核:            

          年度,企业职工人数:

  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
  (名单附后)

  留存备查                   (   年)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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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使用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证明

                        (  年)字第   号

  经审核:
         年度,企业职工人数:

  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
  (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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