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和区县党委、政府依法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协调解决我市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有关问题。
市民政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殡葬场所、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等社会事务管理中的特殊问题。
市财政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研究拟订支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对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给予支持。
市人事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在实施全市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继续教育工作方案时,注意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实施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
市交通委: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指导和促进民族乡村公路交通发展;对民族乡村公路交通基础建设给予政策倾斜和帮助。
市水务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负责编制民族乡村供水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民族乡村在水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民族乡村水务基础建设给予扶持和政策倾斜。
市农委: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将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纳入本市郊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优先考虑民族乡村;研究解决民族乡村扶贫开发中出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市商务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研究拟订、合理规划清真饮副食网点布局,积极促进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饮食、副食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发展,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文化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民族工作重点社区、民族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并给予政策倾斜;协助做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等大型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的组织和选拔、组团工作。
市卫生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指导帮助各区、县办好民族街、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并在人才、物质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加强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协助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乡村卫生方面出现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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