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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

  二、大力发展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节能建筑。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率先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力争到2006年,新建建筑全部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西安市要率先执行节能65%的地方标准,各设区市都要有计划地积极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55%,城镇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严寒、寒冷地区执行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三、制定完善政策法规,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省建设厅负责修订完善《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行政规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及应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推广节能建筑从可研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销售许可及物业管理等诸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高素质的执法管理队伍,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研究相关的改造技术和政策方案。
  四、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粘土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项目供地,禁止将耕地改变为粘土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省及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对重大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时,要大力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断更新生产设备,提高加工能力,确保产品质量。省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加强质量监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依照相关产品标准或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能使用。对使用不合格产品者,省及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省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提升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的科技含量。省及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的力度,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科研开发及相关技术规程、标准的制订。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建筑节能产品公告。各有关方面都要积极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节能建筑的开发、试点和应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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