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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是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开发商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须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并在预售方案中说明,预售款必须进入专用帐户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款开户银行对资金流向负责跟踪。
  四是严格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管理。落实好项目手册、项目资本金和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等制度,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
  五是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和惩罚力度。建立房地产市场纠纷调处机制,对于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等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对严重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四、严格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界定标准,加强税收征管
  支持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坚决遏制投机性炒房。对属于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继续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具备三条标准:(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成交价格1.44倍(含1.44倍)。对个人承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住房,以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2005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不予减免契税。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加以调节,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2005年6月1日前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的住宅项目清单,由规划管理部门一次性提供给财政和地税部门,以后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的,批准后及时提供。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经加权平均后测算形成住房综合平均价格,报市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房管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及时向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地税、财政部门从房管部门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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