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8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市建设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无锡工商局、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
无锡邮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中国移动无锡分公司、
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 2005年6月10日)
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使广大残疾人在我市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过程中,同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扶助残疾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规定,安置残疾人达不到1.5%比例的应到地税部门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下岗失业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凡录用失业残疾人就业和招聘下岗(退养、协保、续保)残疾人再就业的满比例单位,按规定分别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