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支持工会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
(十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总工会的信息沟通,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与市总工会建立定期的联系会议制度,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加强与市总工会的信息交流。
市统计局、市外经贸委、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应与市总工会建立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基本情况。
(十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向工会通报的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支持工会工作,积极为工会组织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工会组织,鼓励和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对阻挠职工加入工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并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计拨等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含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按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这一工作,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税务代征的方式解决工会经费拨缴难的问题。
(十九)各级地方工会和编制在地方工会的产业工会的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各级地方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公费医疗和离退休等待遇方面,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二十)工会办公所需设施、设备等,由同级政府或单位予以解决。各级工会的资产(含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和政府(含单位行政)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含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和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