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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六)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依法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各级政府评选、表彰、管理劳动模范的工作,要与同级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尽快出台《重庆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我市劳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八)各级政府设立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领导决策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为工会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条件。
  (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是企事业单位的重组、改制、破产等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改制、破产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十)企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过程中,涉及基层工会组织的管理体制的变更,其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要认真听取同级地方工会的意见,并由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实施,支持建立与改革改制相适应的工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支持工会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十一)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
  (十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强化预测制度,定期对本地区的劳动关系现状进行分析,抓热点、抓苗头、抓倾向,做到心中有数。强化预报制度,对本地区有可能发生的重大劳动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时向上级汇报。强化预案制度,对本地区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矛盾和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早制定解决问题的预案和措施。建立侵权预告制度,加强同企业主、经营管理者的沟通,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
  (十三)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和制度,积极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避免激化矛盾,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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