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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规范民办或部门单位企业办高中收费。依托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的高中阶段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另行核定。其收费根据用途划分为办学经费、学费和代收费、住宿费。办学经费是学校初期建设期间为了支持学校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而给予的特殊收费政策,要根据学校偿还初期建设投资的情况和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逐步降低。学费、代收费、住宿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对学生宿舍进行日常管理的费用,应当基本保持稳定。部门、单位、企业办高中招收单位和系统内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公办高中收费标准执行。招收单位和系统外的学生,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五、严肃教育收费纪律。为实践好“三个代表”,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教育乱收费问题,重申:(1)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2)高中阶段实验班和特长班学生,执行本校同层次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它费用;(3)符合招收择校生条件的公办高中,不准采取减少计划招生数量的办法多招择校生;(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集中、截留、平调、挪用高中学校的收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规定公办高中缴纳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5)捐资助学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报到取得学籍前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的捐资赞助。
  六、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切实抓好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要结合教育收费检查对本地区中学实行收费公示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要督促学校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没有公示或与公示标准不符的收费项目,学生及其家长可以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各地要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七、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为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纠正和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开学期间各级政府要组织督查组到各县市区乡镇进行督查。各级物价部门要每年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安排一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同时切实抓好教育收费的日常检查和对群众来信来访与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非法所得,无论作何用途或是否已经使用,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确实无法清退的,要没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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