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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5]107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中教育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学费水平保持稳定。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费,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800元,其它高中不超过550元。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参照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核定,报省备案。
  二、重点规范公办高中学校代收费。高中代收费继续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应缴部分由必订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和其它费四项组成。其中:必订课本费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中小学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核定;收取音像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后,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学习配套的教学音像教材和课堂作业本;其它项目的收费,维持上年标准不变。自愿部分由寄宿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班费、选订课本费、影票费等五项组成。其中:信息技术教育费、省物价局核定了电脑教室学习费标准的,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没有核定电脑教室学习费标准的,经省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按每生每期50元、其它学校每生每期35元的标准执行。选订课本费按
  省教育厅当年中小学用书目录中规定的选订书目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核定。寄宿费、班费、影票费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住宿条件和上年标准核定。学习辅导资料实行准入制度,按省教育厅审查公布的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由学生自愿订阅。
  三、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的择校,继续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限人数”的具体比例为: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50%,市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学生收取,非省市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以下10%以内,具体录取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州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严禁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择校收费标准、随意降低择校录取分数线(等级)或实行收费与录取分数(等级)挂钩的办法。举办了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再收取择校费,其举办的民办高中执行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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