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企业在改制中可以聘请律师参与研究、制定本企业的改制方案,做好改制文件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2、对资产评估、债权债务确认、资产处置、公司章程制订、公司治理结构确定、产权(股权)交易、职工安置等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国有企业报审改革方案的重要文件,并作为审批方案的重要依据。
3、律师在协助企业拟订改制方案过程中,应帮助企业妥善处理改制方案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协助企业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的最佳方案。
4、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和企业加强联系沟通,根据企业需要和自身专长,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省国资委从出资人的利益出发,对于监管企业改制中的法律服务以及其他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行为使产权发生重大变动而需要法律服务的,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择和委托。
(三)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工作
企业改制方案得到批准后,律师应协助企业做好以下工作:起草、审核、修改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就具体问题的处理、改制方案的调整及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认真审查投资人的资格、资信状况、受让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的能力,以及提供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参与国有资产(股权)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工作,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和社会保险接续中的法律事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秩序;处理改制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代理企业进行仲裁或诉讼活动。
(四)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改制后,律师应协助新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把各项经营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律师法律服务的有效开展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组织领导及工作指导机构,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或意见,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律师法律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及遇到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律师法律服务的有机结合和协调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服务宗旨的指导思想,把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配合与沟通,积极搭建律师法律服务平台,拓宽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渠道。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统筹工作全局,组织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规范、有序、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