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以联合执法的形式定期开展地图市场的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在地图编制、出版、经营、进出口中的违法问题;要加强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纪念品、书报刊、影视、标牌、广告、展览等涉及中国版图的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地图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杜绝“问题地图”的产生。
(一)加强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公开刊载地图。以地图为背景和载体的广告,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确保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自律,自觉抵制“问题地图”,避免错误宣传产生更大的负面效应。
(二)严把地图产品市场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在对广告和市场监管中,涉及中国地图和四川省地图的,要严格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标注在地图版权页上的“审图号”。各级测绘、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要当场没收并给予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核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严把地图产品加工贸易和进出口关。各级商务部门、成都海关及隶属海关(办事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和出口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对引进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图产品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作相应的注明;成都海关及隶属海关(办事处)要对进出口地图产品实施重点监管,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扣留并移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进出口中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严把地图编制、出版审批关。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图的编制、审核管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可供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或下载的四川省地图标准样图,并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提供使用;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地图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格执行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用地图和中小学校园内的宣传栏、墙用瓷砖《中国地图》进行清理,对不规范或错误的中国地图一定要取缔,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校育人环境。
(五)建立“问题地图”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避免“问题地图”的进一步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