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公园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园公发[2005]502号)
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全市各公园:
目前我市的注册公园已发展到169个,每年接待中外游人达1.2亿人次,初步形成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构成的公园体系。在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在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在完成首都“四个服务”任务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3年1月1日《
北京市公园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市的公园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市公园的依法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2005年3月18日,市园林局转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时提出了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四项要求,进一步推动公园管理工作的进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园管理中仍有不到位的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的公园进行重大改造、改建项目不向园林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公园执法主体不明确,公园依法管理和执法工作不到位;个别区县园林主管部门难于对本区内市、区直管公园实施有效管理;一些公园搞展销活动、出租房屋过多,给景观造成一定影响;还有的公园员工服务不规范,招致游客投诉等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园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园的服务水平。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当前首先要加强公园监管工作。
一、各级园林主管部门是公园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
根据《
北京市公园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可见市、区(县)两级园林主管部门是公园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这两级园林主管部门都要依据条例的授权,分层次做好公园监管工作。公园监管就是市、区(县)两级园林主管部门依据《
北京市公园条例》等法规,对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市园林局负责制定标准、培训人员,督促检查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公园管理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同时负责市直属公园的监管工作。
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公园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