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六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授予“江西工业十强企业”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四)“十强县(市、区)”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行政区划内的99个县(市、区)。考评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工业经济发展快、后劲足、综合实力强;
二是工业企业当年没有发生大的群体性事件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三是工业当年实现盈利;
四是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工业投入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五是当年工业占GDP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奖励原则:
按工业增加值、工业增长速度、上交税金分别占40%、20%、40%的权重进行综合排序,前10名授予“江西工业十强县(市、区)”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五)“十佳创业能人”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二是企业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实现利润、企业投资总额当年增长速度在25%以上;
三是为企业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评出10名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取3名、省外投资民营企业取3名、江西本土民营企业取4名,授予“江西工业十佳创业能人”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六)三年翻番奖
1.评选对象: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县(市、区)。
2.评选条件:
以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为评选指标,以2004年为指标计算基期,以2007年为指标计算末期,指标增长超过100%的即可入选。
3.奖励原则:
对三年翻番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于3项指标全面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全面先进单位”称号,单项指标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单项先进单位”称号。
二、评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