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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8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上交税金增幅按8%计算;奖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奖励。
  4.奖金来源: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受奖单位自行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只予表彰,不发奖金。
  (二)园区发展专项奖
  1.评选范围: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等。
  2.奖励原则:
  (1)设立“工业园区单项第一名”奖项
  对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工业增加值六个指标,按照当年总值和每平方公里值各占50%进行排序,分别评出六个指标单项第一名,授予“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第一名”、“工业园区销售收入第一名”、“工业园区上交税金第一名”、“工业园区出口创汇第一名”、“工业园区安置就业第一名”、“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第一名”称号。
  (2)设立“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奖项
  在上述六个指标分别排序的基础上,再按照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各占20%,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各占15%,工业增加值占10%进行综合排序,评出前15名,其中设区市及以上工业园区取前3名,县(市、区)工业园区取前12名,授予“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称号。
  (三)“十强企业”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生产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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