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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5]16号 2005年8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
  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工业园区、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全省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坚持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加速工业崛起,加快富民兴赣,鼓励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在《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赣府发〔2002〕23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工业崛起奖励,共设立六类奖项: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十强企业”专项奖、“十强县(市、区)”专项奖、“十佳创业能人”专项奖、三年翻番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对象: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考评范围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以下均简称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大。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1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800万元以上;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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