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9月上旬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10月份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当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省政府将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各市、县(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