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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自查摸底阶段。
  各市、县(区)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设区市要于9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送省环保局。
  (二)全面整治阶段。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省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并重点督办赣江、袁河、抚河、饶河、乐安河等重点流域的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三)总结考核阶段。
  各设区市应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全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设区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具体要求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各市、县(区)政府要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政府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市、县(区)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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