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46号 2005年8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南昌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的几点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移交工作的几点意见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南昌海关、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7月13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与文物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有力打击了文物走私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盗窃、倒卖、走私文物和盗掘古墓等犯罪现象,为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少数执法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和接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部分没收、追缴文物在结案后长期滞留在执法部门,难以及时保护和修复,造成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
为保护文物,妥善解决执法部门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没收、追缴文物的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全省各级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文物后,应及时商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到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在结案后3个月内将文物移交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各指定单位在接收文物后应向移交部门出具文物移交证明。若没收、追缴文物涉及其他省、区、市,则移交工作由省级执法部门与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