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条件
1.街道(社区)经济总量较大,党政班子团结,工作能力强;
2.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事务机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较好;
3.辖区内经营单位能认真贯彻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补贴的有关规定;
4.街道(社区)内具有一定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
5.街道(社区)内已创业人员的个人信誉良好,在经营管理、缴纳税费、食品卫生等方面遵章守法。
(四)试点确定
由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区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区内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和社区事务工作站,根据试点条件进行申报。经区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协调组审核后进行推荐,由市街道(社区)创业信用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协调组负责对推荐的街道(社区)进行最终确定。
三、业务管理
(一)试点街道(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创业贷款的条件
1.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再就业鼓励扶持政策;
3.经营项目具有不少于50%的自筹资金或实物资产;
4.参加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或举办的创业培训班并合;
5.经营项目已经市创业项目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并通过。
(二)试点街道(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1.试点街道(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每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现行2万元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50%。合伙经营实体的创业人员均属试点街道(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创业项目论证评审专家组根据创业项目规模、项目资金情况、合伙人数量,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2.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手续,由担保公司根据创业项目论证评审专家组批准的意见直接担保;
3.财政部门对微利项目实行全额贴息,对非微利项目实行60%贴息。
4.对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其他行业不予贷款和贴息。
(三)试点街道(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步骤
按照《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锡银发〔2003〕61号)的规定,由创业者本人自愿向所在试点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试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初审,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直接办理贷款手续,本人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
(四)试点街道(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1.试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社区事务工作站、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共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