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05]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问题
新社保年度,即从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再调整,仍为4万元。
二、关于个别特殊门诊病种医疗费报销限额问题
从2005年7月1日起,肾脏、骨髓移植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前4个特殊门诊报销周期(每年1月至6月或7月至12月为一个报销周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限额,由每个报销周期限额2.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
三、关于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率及承办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