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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实施《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的通知
(汕府[2005]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2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批准,汕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面落实《气象法》,结合汕头实际制定的一部规范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法制建设的又一举措,对于加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特别是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把《条例》纳入普法计划,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使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条例》,增加防雷减灾意识,真正重视防雷减灾工作,从行动上支持防雷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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