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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的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我市各类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本年度的增人计划和拟补充岗位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考聘用职位需求计划;
  (二)发布招考聘用简章;
  (三)审查报名资格;
  (四)组织考试;
  (五)体检与考核;
  (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工作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市编委批准的编制名额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新增聘用人员招聘职位需求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聘用计划,制定公开招考聘用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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